国祯环保2017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决定布告
颁布日期:2017-02-27 浏览次数:30600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以布告大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登载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布告编号:2016-144)。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选取网络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功夫:
现场会议召开功夫:2017年1月10日(星期二)下午1:30;
网络投票功夫:
(1)通过丽江证券买卖所买卖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功夫为:2017年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丽江证券买卖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功夫为:2017年1月9日下午15:00-1月10日下午15:00 期间的肆意功夫。
4、会议地址:岳阳市高新区科学大路91号国祯大厦三楼大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执行董事长王庸剀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法式切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划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2,347,7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10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6,776,6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19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5,571,1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061%。此表,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定:
1、审议通过《关于对表提供财政赞助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总表决情况:赞成162,340,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否决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
中幼股东总表决情况:赞成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幼股东所持股份的65.7277%;否决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幼股东所持股份的34.2723%;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司法定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江华、叶剑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司法定见书,以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法式、召开法式切合司法、律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划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法式、表决了局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决定;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司法定见书》。
特此布告。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